近日,美国移民局又出了一个重要政策,对于违规区域中心的处罚以及牵连投资人保护的政策,通过更新审案手册(Policy Manual)来实现的。
手册中,重点提到了:诚信EB-5投资人(包括老投资人)如何在移民局关停或禁止其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NCE)或创造就业企业(JCE)时保持移民资格。
手册具体原文如下:
E. 诚信投资者在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就业创造实体违反计划后的处理
在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就业创造实体被终止参与计划或被禁止参与后,包括在《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颁布前提交的申请在内的待审或已批准的投资者申请,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仍可保留其资格。
对于区域中心被终止参与计划的情况,如果投资者的新商业企业与一个已获批准的新区域中心建立联系(无论其批准的地理范围如何),或者投资者在另一家新商业企业中进行了符合要求的投资,投资者仍可保留其资格。
对于新商业企业或就业创造实体被禁止参与计划的情况,如果投资者与一家声誉良好的新商业企业建立联系,并仅在必要范围内追加投资以满足剩余的就业创造要求,投资者仍可保留其资格。
申请人通常需要在收到终止或禁止通知后不超过180天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正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表明他们尽管受到终止或禁止的影响,但仍符合适用的资格要求。
在这些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修正其申请,以证明他们符合适用的资格要求,在确定资格时,USCIS不会将修正所依据的商业计划中的变更视为重大变更。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将直接从或间接从对第三方的索赔中获得的或收回的资金,包括保险赔款,或由投资者提供的任何额外投资资本,作为其投资资本的一部分。
在这些情况下,包括在修正之后,继续满足适用资格要求的申请将保留与原始申请相关的移民签证优先日期,并防止衍生受益人的年龄过期,USCIS可能会将这些申请搁置,并延长任何适用的截止日期。
如果USCIS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回应机会后,有理由认为投资者是故意参与导致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就业创造实体被终止或禁止的行为的,则不得批准投资者的申请或解除有条件居民投资者的条件。
总结来说,就是:
区域中心被关停,那么投资人的NCE可以挂靠到新的区域中心(不用覆盖当前区域),或者投资人再投资到一个新的NCE,这样就可以继续移民申请进程;
如果投资人的NCE或JCE被禁止,那么要换到新的NCE,并仅仅进行“额外的”投资,以创造剩余所需就业,就可以继续移民申请进程;
需要在收到关停或禁止通知的180天内通知移民局;
投资人,可以将从第三方索赔中获得或收回的任何资金,包括投资保险收益,或自己再提供的任何其他投资,作为他们的投资资本;
通过以上操作,投资人可以保持优先日,并避免子女超龄;
如果,移民局认为投资人参与了区域中心/NCE/JCE的违法行为,将会被剥夺这份权利;
在移民局审案过程中,区域中心/NCE/JCE被关停或被禁止的话,将会发通知给相关投资人;
投资人如果重新做投资,或者关联新区域中心的话,需要提供相关的投资文件,如认购协议、PPM、商业计划书、运营协议、经济报告等,以及区域中心关联协议等。
另外,更新中也提出了对于旧证申请人的特殊考虑条款:
对于2022年3月15日之前提交I-526申请的投资者特别考虑
USCIS认识到,对于在2022年3月15日之前提交基础I-526申请的投资者,在保留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 203(b)(5)(M)条款下的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独特的考虑因素。
一般来说,这些投资者可以继续依赖直接和间接的就业机会创造,即使其关联的区域中心被终止。
具体而言,官员通常可以在其裁量权范围内并根据具体情况逐一确定,这些投资者在关联区域中心被终止后,仍然有资格进行分类。
例如,如果投资者的资金仍在其新商业企业中保持投资并处于风险之中,并且根据现有的商业计划已经或将会创造所需的就业机会,那么仅因未支付EB-5诚信基金费用或与另一个新商业企业相关的原因而终止其关联的区域中心,通常不会单独对投资者的资格产生负面影响。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投资者的资格受到影响,例如USCIS因挪用投资者资金而终止或禁止区域中心或禁止新商业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另一个区域中心重新建立联系或在另一个新商业企业中进行投资来寻求保留其资格。
USCIS通常会在正常的裁决过程中审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申请,并在那时向投资者发出任何必要的通知。
在开发出新的表格以标准化2022年3月15日之前提交的I-526申请修正案的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在USCIS通知其终止或禁止后的180天内,通过提交新的文件来修改其申请,以满足适用的资格要求。
在进行合格投资或与另一家新商业企业重新建立联系时,新文件可能包括的证据包括认购协议、私募备忘录、商业计划和经济影响分析。
如果投资者的新商业企业与新的区域中心重新建立联系,投资者可以包括一份新的区域中心附属协议,记录这一变更,并附上适用的更新后的发行文件。
如果投资者选择在区域中心终止后,在另一家新商业企业进行合格投资,则所需的投资金额是投资者最初提交I-526申请时法律规定的金额。
总结来说,对于老投资人:
如果区域中心,仅仅因为没有交诚信基金或者其他NCE的原因导致关停,那么投资人不用挂靠新区域中心也可以继续移民申请,如果就业已经创造出来的话;
如果,因为欺诈等原因,导致区域中心关停或NCE禁止,那么还是要换到新的区域中心和NCE;
最后,区域中心关停后,投资人投进新NCE的投资金额,是最初做EB-5投资时的法定金额,老人50万,新人80万。
总体而言,新法对于区域中心及相关企业实体,监管严了,手段也多了,处罚方式也多样化了是好事,希望能够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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